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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林文太、BUNKASAKURAI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太,BUNKASAKURAI,熊国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347号申请执行人林文太,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BUNKASAKURAI(原中文名:林文华),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日本的国籍,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熊国容,女,汉族,1954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文太与被执行人BUNKASAKURAI(原中文名:林文华)、熊国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文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BUNKASAKURAI(原中文名:林文华)、熊国容偿还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BUNKASAKURAI(原中文名:林文华)、熊国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BUNKASAKURAI(原中文名:林文华)、熊国容与本院(2016)闽0181执2983号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BUNKASAKURAI(原中文名:林文华)、熊国容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正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