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刑更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顾亮亮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亮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更348号罪犯顾亮亮,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亮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被告人顾亮亮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来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罪犯于2012年2月4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顾亮亮于2015年6月25日获减刑一年,刑期截至2021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7)宜刑减字第348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顾亮亮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顾亮亮减刑九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报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顾亮亮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9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报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亮亮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亮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庆文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