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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田丛银、黄礼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丛银,黄礼翠,邓家可,谭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田丛银,男,土家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黄礼翠,系田丛银之妻,土家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邓家可,男,土家族,1965年9月7日出生,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光元,系邓家可之妻,1965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丛银、黄礼翠与被执行人邓家可、谭光元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家可、谭光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丛银、黄礼翠因田玉琴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用1500多斤玉米抵了1213元,通过司法救助执行��10000元,于2017年6月20日缴纳了执行款10000元。对于下欠部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