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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勇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勇,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堆金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东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邓勇在其居住的沙坪坝区堆金村某房间内,容留廖某、苏某、胥某三人吸食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勇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廖某、苏某、胥某、熊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邓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勇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邓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瑞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