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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9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某某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某某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156号原告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苗族,住址:湖南省绥宁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州某某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某某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向原告支付了约定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某某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林丹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