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麦昂家具有限公司牡丹江销售分公司、穆棱市麦昂家具有限公司、穆棱市承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市麦昂家具有限公司牡丹江销售分公司,穆棱市麦昂家具有限公司,穆棱市承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2711062670L,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街88号。法定代表人杨巍,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穆棱市麦昂家具有限公司牡丹江销售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776140-6,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东六条路87号。法定代表人杨龙,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穆棱市麦昂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20536-3,住所地牡丹江市穆棱市穆棱经济开发区(下城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仁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穆棱市承鑫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3627-1,住所地牡丹江市��棱市八面通镇长征路。法定代表人鹿显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麦昂家具有限公司牡丹江销售分公司、穆棱市麦昂家具有限公司、穆棱市承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麦昂家具有限公司牡丹江销售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将所欠本金2000万元,利息321.686923万元及诉讼费用全部还清,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2017)黑10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2017)黑10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兆 纯 连审判员 ��心刚审判员 张 静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