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云与被告泰兴市长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4608号起诉人:张华云,男,汉族,1962年8月5日生,住江苏省姜堰市。委托代理人:虞兴东、李晓英,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华云诉泰兴市长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张华云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被起诉人之间的脚手架承包合同,被起诉人返还其保证金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协议未尽事宜,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解决,经查,玄武区与涉诉合同无实际联系,故约定无效,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华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 辉审判员 李 青审判员 王瑞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梦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