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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楚海堂与邢现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海堂,邢现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826号原告:楚海堂,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邢现永,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宏伟,经理。原告楚海堂与邢现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楚海堂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海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海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海堂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姚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