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戴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86号移送执行单位仁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戴军,男,生于1978年1月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刑初365号戴军罚金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戴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中院(2016)川1421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