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131号原告陈某,女,193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赵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晶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