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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131号原告陈某,女,193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赵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晶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