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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如山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如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13号罪犯周如山,男,1939年1月3日出生,原住江苏省如皋市。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通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如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3)苏刑复字第02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20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0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28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锡刑执字第25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如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55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51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如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如山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如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2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35.7分。为此,2015年10月、2016年12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如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如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