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再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37蔡红兵、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再3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蔡红兵,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明,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增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园,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友谊村十组。法定代���人:吴海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江天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胜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郭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天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江陵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朱晔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立新,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再审申请人蔡红兵与被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天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天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苏05民���8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蔡红兵的送达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8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