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金钥匙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钥匙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787号原告青岛金钥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丰海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1372698-7。法定代表人林夕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锋启,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侯成强,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磊,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钥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青岛金钥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由1751300元减少至10000元,并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钥匙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钥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2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共计应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0537元。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刘晓蕾人民陪审员 刘颖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卓 炜书 记 员 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