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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水县绿野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天宝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绿野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恢47号申请人白水县绿野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天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水县绿野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天宝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3万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一、案件款39279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共计40790元,马天宝提出给付扣划的6387元外,再付20000元,案结事了,黄世民同意,利息部分黄世民自愿放弃。上述款项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白水民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索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