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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晓诗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173号之二申请人: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朱其海,总经理。被申请人: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325号。被申请人:李晓诗,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晓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晓诗名下位于威海市悦海花园-12号805室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位于海滨南路-43号-701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晓诗名下位于威海市悦海花园-12号805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竞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