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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浩、姚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姚首名,蔡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664号申请人:陈浩。被申请人:姚首名。被申请人:蔡影。申请人陈浩与被申请人姚首名、蔡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首名、蔡影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陈浩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姚首名、蔡影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上述被查封或被冻结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如被冻结的银行账号中存款不足,则该账号存款只准进,不准出,直至存款足额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蒙晓霞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代书记员 黄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