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王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059号原告: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朱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朱某不同意调解,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许明正人民 陪 审员 疏 波人民 陪 审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