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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俊有与郭永法、河南城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俊有,郭永法,河南城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938号原告:牛俊有,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郭永法,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被告:河南城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代表人:李彬,该公司经理。原告牛俊有与被告郭永法、河南城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牛俊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永法、河南城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俊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俊有撤回对被告郭永法、河南城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牛俊有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静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