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俊有与郭永法、河南城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俊有,郭永法,河南城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938号原告:牛俊有,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郭永法,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被告:河南城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代表人:李彬,该公司经理。原告牛俊有与被告郭永法、河南城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牛俊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永法、河南城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俊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俊有撤回对被告郭永法、河南城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牛俊有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静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