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催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科仕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科仕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催221号申请人:中山市科仕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玉峰路88号B栋厂房4楼之一。法定代表人:杨光伟,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中山市科仕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其号码为64052253、64052254、64052255、64052258的普通支票4张(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出票人中山市科仕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并于2017年6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但申请人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刊登公告所需的费用,致不能在报刊上将公告公示,不符合公示催告的法定���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科仕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翠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