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444号原告杨某某,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尚义县。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继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艳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