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冀全照与李爱玲、李英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全照,李爱玲,李英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598号原告冀全照,男,汉族,1941年7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李爱玲,女,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被告李英美,女,汉族,1954年6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全照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全照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郭士骞审 判 员 赖建伟代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亚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