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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怀亮与宋满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怀亮,宋满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277号原告:丁怀亮,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康庙村丁庄组020号,身份证号码412328198105293354。委托诉讼代理:崔庆先,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宋满堂,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王会,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怀亮诉被告宋满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怀亮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怀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丁怀亮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