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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厂见与陈国柱、曹金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厂见,陈国柱,曹金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855号原告朱厂见,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国柱,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曹金枝,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保成,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厂见与被告陈国柱、曹金枝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厂见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厂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朱厂见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