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米佳佳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康焕、李秋战、李文学、山西芮城县顺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公司原审被告米公平及原审原告李百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米佳佳,李百玲,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康焕,李秋战,李文学,山西省芮城县顺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米公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8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米佳佳,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米公平,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米佳佳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生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敏杰,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焕,女,194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亚君,系康焕儿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秋战,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聪玲,系李秋战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学,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莉萍,系李文学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芮城县顺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烟厂路北。法定代表人:高亮,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河东商务楼*层。负责人:王冲江,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伟,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工。一审被告:米公平,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一审原告:李百玲,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米佳佳因与被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康焕、李秋战、李文学、山西芮城县顺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公司,原审被告米公平及原审原告李百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米佳佳申请再审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并无充分事实和证据证明米佳佳本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实,一二审判决米佳佳负事故同等责任错误。二审认定李秋战无过错责任没有道理,故请求法院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米佳佳驾驶的轿车与李秋战驾驶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路上行人刘志国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两车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一二审法院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判处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后米佳佳并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亦未加重其赔偿责任,现其以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不当申请再审,且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米佳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翠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