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常跃胜与胡青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跃胜,胡青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088号原告:常跃胜,女,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粮食局退休职工,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青安,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天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跃胜诉被告胡青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跃胜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跃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跃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跃胜负担。审判员 丁友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雨胡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