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晓静与范英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静,范英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434号原告:任晓静,女,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磊,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英奇,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兆龙,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静诉被告范英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任晓静负担。审 判 长  侯一佳人民陪审员  王玲玲人民陪审员  辛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