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镇巴县赤南乡崔家湾煤矿、陈守亮、李书榜、陈守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781执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镇巴县赤南乡崔家湾煤矿,李书榜,陈守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省镇巴县赤南乡崔家湾煤矿。法定代表人:陈守亮,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李书榜,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系陈守亮之妻。被执行人:陈守蓉,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镇巴县赤南乡崔家湾煤矿、陈守亮、李书榜、陈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镇巴县赤南乡崔家湾煤矿、陈守亮、李书榜、陈守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781民初2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武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