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戚全冬、乔路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戚全冬,乔路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4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黄定纲,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程龙、程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戚全冬,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被告:乔路路,女,汉族,1990年8月2日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被告戚全冬、乔路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静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