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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1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冬古、吴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冬古,吴云花,吴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冬古,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衢江区。申请执行人吴云花,女,1964年1月1日出生,住衢江区。被执行人吴彩芳,女,1982年3月4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叶冬古;吴云花与吴彩芳(2017)浙0803执181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5393.1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员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