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应周、王显显等与惠水县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应周,王显显,惠水县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县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775号原告:罗应周,男,1989年12月24日生,布依族,个体户,住惠水县。原告:王显显,女,1991年8月19日生,彝族,个体户,住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应周,男,1989年12月24日生,布依族,个体户,住惠水县,系原告王显显之夫,被告:惠水县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欧阳治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县支行,住所地,惠水县和平镇人民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21648053-3;负责人:郝斌,系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应周、王显显诉被告惠水县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县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罗应周、王显显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应周、王显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七十八元,减半收取三千二百八十九元,由原告罗应周、王显显承担。审判员 周 彰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世婕(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