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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富财申请执行杨拴学、李来婷、杨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财,杨拴学,李来婷,杨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张富财,男,1940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杨拴学,男,1963年12月29日生。被执行人李来婷,女,1966年3月28日生。被执行人杨国强,男,1990年5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张富财申请执行杨拴学、李来婷、杨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