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海锋与毛良德、梅明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海锋,毛良德,梅明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782号原告:夏海锋,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毛良德,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梅明淼,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夏海锋与被告毛良德、梅明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夏海锋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海锋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海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夏海锋负担。审判员 肖 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春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