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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孔宪宏诉闫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宏,闫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275号原告:孔宪宏,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被告:闫波,男,自然简历不详,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宪宏诉被告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曲贵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