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孔宪宏诉闫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宏,闫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275号原告:孔宪宏,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被告:闫波,男,自然简历不详,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宪宏诉被告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曲贵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