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30号罪犯程亚,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5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亚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3024分,获得5次表扬。原判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均已缴清。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程亚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程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对其减刑的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程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