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陶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玉玲,崔东凤,聂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4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玉玲,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现暂住河北省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湖贵,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东凤,女,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名飞(崔东风之子),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聂升,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再审申请人陶玉玲因与被申请人崔东凤、聂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再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陶玉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侯海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