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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吕颖波与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颖波,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吕颖波,女,汉族,1959年1月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锦城大街***号1门15中门。被执行人: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平市梨树县郭家店镇内。法定代表人:李国栋,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梨树县郭家店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海军,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吕颖波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颖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智代理审判员 魏博清代理审判员韩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铁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