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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崔雪晶与谭建芬、刘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晶,谭建芬,刘志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208号之一原告:崔雪晶(身份证号码371083198208290521),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艳玲,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建芬(身份证号码340604195710062249),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志勇(身份证号码340603195610100416),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雪晶与被告谭建芬、刘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雪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丽红书 记 员 唐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