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崔雪晶与谭建芬、刘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晶,谭建芬,刘志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208号之一原告:崔雪晶(身份证号码371083198208290521),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艳玲,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建芬(身份证号码340604195710062249),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志勇(身份证号码340603195610100416),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雪晶与被告谭建芬、刘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雪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丽红书 记 员 唐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