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喜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551号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学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玲,该公司主任。被告:李喜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喜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