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亚辉与罗正辉、宜宾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亚辉,罗正辉,宜宾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亚辉,男,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被执行人:罗正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利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60301227B。法定代表人:艾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7)川152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判决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房产: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