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海峰与田飞、吴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峰,田飞,吴雪,刘辉,王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697号原告:刘海峰,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田飞,男,1983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吴雪,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辉,男,36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建光,男,33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峰与被告田飞、吴雪、刘辉、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刘海峰负担。审判员  杨春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