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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 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执30号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黄国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维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初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裁定如下: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中级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宫超夫助理审判员  郝兰林助理审判员  刘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