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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东辉、潘春英等与河南联动民生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东辉,潘春英,河南联动民生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013号原告潘东辉,男,199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潘春英,女,200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赵玉平,女,198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潘春英母亲。委托代理人史健,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联动民生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沙口路与兴南街交叉口和创商城2楼。负责人伊书楠。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东辉、潘春英诉被告河南联动民生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东辉、潘春英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东辉、潘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东辉、潘春英负担。审判员 宋 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