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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云南云岭高速天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亚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云岭高速天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云岭高速天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均。委托代理人胡玥、刘胡香,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亚波,男,汉族,1992年10月31日生。关于云南云岭高速天炬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亚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安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6810.33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无房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益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