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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司学坤与许丽英、内黄县新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学坤,许丽英,内黄县新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647号原告:司学坤,男,193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志强,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丽英,女,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内黄县新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工人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赵建新,职务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朝阳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北50米。负责人:张安琪,职务经理。原告司学坤诉被告许丽英、内黄县新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司学坤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现原告司学坤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司学坤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司学坤负担。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