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80号罪犯吴艳,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6)侯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826元及手机3部。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榕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43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2年11月3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81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5年6月23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47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吴艳已于之前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及共同退赔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