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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灵杰与王秋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灵杰,王秋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182号原告:赵灵杰,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王秋红,女,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赵灵杰诉被告王秋红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赵灵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灵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灵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灵杰负担。审判员  尚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