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灵杰与王秋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灵杰,王秋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182号原告:赵灵杰,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王秋红,女,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赵灵杰诉被告王秋红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赵灵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灵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灵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灵杰负担。审判员 尚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