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平与杨齐金、杨岩风保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平,男,1970年3月20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杨齐金,男,汉族,1974年7月30日生,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杨岩风保,男,傣族,1981年8月4日生,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本院在执行杨平申请执行杨齐金、杨岩风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行为(返还三辆豪运牌双桥工程自卸车)。执行过程中,杨齐金、杨岩风保另行申请执行杨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标的为114423.00元。现经双方协商,由杨平支付杨齐金、杨岩风保运输款,杨齐金、杨岩风保返还三辆豪运牌双桥工程自卸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明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