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立新、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新,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风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新,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刘继平。被执行人:成都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晋东新城顺畅路83号-91号。法定代表人:刘继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成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张立新申请执行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46000000元及其他费用6795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风云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成执保字第282号执行裁定,冻结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在大邑县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的债权(限额20000000元),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1951-1号民事裁定,冻结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在大邑县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的债权(限额26000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大邑县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送达了(2017)川01执13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在大邑县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的债权46000000元划至本院账户。因大邑县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与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还未进行清算,并在大邑县人民法院诉讼中,本案的债权暂无法实现。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张立新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次执行的标的本金46000000元及其他费用67950元,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张立新本金46000000元及其他费用67950元。二、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昕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