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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杜雄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64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雄,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2012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雄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雄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雄于2017年2月21日20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省博物馆公交车站附近,尾随行人何某,趁无人之机,采取拉扯拖拽的方式,抢走何某的挎包1个,内有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杜雄于2017年2月21日20时30分许,在武汉市武昌区省博物馆公交车站附近,再次尾随行人李某至湖北省人民银行宿舍内,趁无人之机,采取拉扯拖拽的方式,抢走李某的挎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50元及纪念币等物品。被告人杜雄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何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杜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开庭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被害人何某、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杜雄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雄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雄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雄具有犯罪前科且两次实施抢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 波人民陪审员  鲍建平人民陪审员  杨越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