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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童富良与童浩、刘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富良,童浩,刘菲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1732号原告:童富良,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童浩,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刘菲菲,女,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童富良与被告童浩、刘菲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童富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童富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雪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高鹏 来源: